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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4 ›› Issue (3): 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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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相关期限概念及其统一分类的建议

王玉1,于晓军2   

  1. 汕头大学 医学院 法医学教研室,广东 汕头 515031
  • 收稿日期:2013-04-01 修回日期:2013-04-11 出版日期:2014-05-15 发布日期:2014-05-15
  • 通讯作者: 于晓军
  • 基金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 Received:2013-04-01 Revised:2013-04-11 Published:2014-05-15 Online:2014-05-15

摘要: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维权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政府、司法机关、业内和民间日益关注司法鉴定的“同案不同鉴”和“同案不同判”问题。通过系统比较现行国家及各地方相关法规中有关伤残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所谓“三期”),医疗终结期、继续医疗期、后续医疗期、伤残赔偿期、医疗/护理依赖期和辅助器具期(统称为“九期”)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相应时限,从学术定义和技术标准以及法理普适性和社会公正性等各方面,探讨了“九期”及其评定的统一性,以及统一评定的理论依据和社会意义,认为普遍存在的同一伤残不同评定结果的情况,主要是各自规定时限的差别。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同一国度法制下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结束伤残“九期”的“同案不同鉴”和“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减轻当事各方的经济负担,节省社会资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亟待法医业内尽快达成共识,统一“九期”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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