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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4 ›› Issue (6): 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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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

俞小海1,李晓郛2   

  1. 1.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
    2. 上海市财经大学法学院
  • 收稿日期:2014-06-12 修回日期:2014-08-17 出版日期:2014-11-15 发布日期:2014-12-29
  • 通讯作者: 俞小海
  • 基金资助: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

  1. 1. Changni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2. School of Law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Received:2014-06-12 Revised:2014-08-17 Published:2014-11-15 Online:2014-12-29

摘要: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原有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医学科学最新成果,删除了原标准中饱受争议的条款,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操作难度及条款的平衡把握、审判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跟进、司法工作者主观上过分依赖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等问题。应从加强公检法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和提高取证的规范化与及时性等四个方面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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