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作为服务于司法审判的技术活动,司法鉴定在保证案件公平审理方面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独立,我国颁行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将司法鉴定业务从法院中独立出来。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制度设计高屋建瓴,但在实践操作上照顾不足,导致司法实务中存在委托主体与受托主体“双失格”的现象。另外,目前鉴定机构之间级别模糊,不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造成了多头鉴定的情况,而且间接导致当事人申诉权的实体性丧失。为此,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强化委托鉴定程序约束、建立申请人与鉴定人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明确司法鉴定证据开示制度等程序性事项,辅以规范委托鉴定业务、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质证机制等实体性事项,推进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