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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5 ›› Issue (2): 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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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强制医疗的解除

王健   

  1.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 收稿日期:2013-08-05 修回日期:2013-08-19 出版日期:2015-03-15 发布日期:2015-03-15
  • 通讯作者: 王健

  1. Brain Hospital Affilited to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 Received:2013-08-05 Revised:2013-08-19 Published:2015-03-15 Online:2015-03-15

摘要:  强制医疗前的各方程序、实体内容已基本完善,但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和实体方面还存在某些缺项,特别是在解除时间、疗效及危险性评估、系统监护评估等问题上还需要进行完善。建议对被强制医疗对象的首次评估时间不低于3个月,然后每3个月复评一次,至少评估3次以上且达到临床缓解、危险性基本消除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解除申请;评估内容应针对精神症状、自知力及危险性等;评估机构可不限于“强制医疗机构”,可适当引入司法鉴定机构;在解除强制医疗后,被强制医疗对象应由近亲属、派出所或其他管理组织(如居委会、疾控中心)加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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