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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5 ›› Issue (3): 20-23.

• 专题研讨:新工伤伤残标准研讨 • 上一篇    下一篇

损伤与疾病共存时的职工工伤伤残评定

夏文涛   

  1.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 收稿日期:2015-06-09 修回日期:2015-02-08 出版日期:2015-05-15 发布日期:2015-06-11

Wen-Tao XIA   

  1.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 Received:2015-06-09 Revised:2015-02-08 Published:2015-05-15 Online:2015-06-11

摘要: 新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关键词:  , 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伤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