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其他社会鉴定机构所不具备的特有优势,如硬件设备先进、齐全,软实力优势明显,鉴定范围广泛,公益性特点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高的公信力等等。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如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高校、科研院所缺乏积极性和内在动力,鉴定机构缺乏经营积极性,鉴定人缺乏积极性等。即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具有较多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当通过采取明确机构的法律性质,建立鉴定人的工作评价机制,提高设立机构的“门槛”,疏通司法鉴定投诉问题的“出口”等多举措充分发挥该类机构在司法鉴定领域中的主人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