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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6 ›› Issue (3): 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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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适用性研究—— 以气枪国家标准为视角

陈六一   

  1. 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
  • 收稿日期:2015-11-17 修回日期:2015-10-26 出版日期:2016-05-15 发布日期:2016-05-30
  • 通讯作者: 陈六一
  • 基金资助:

    江苏省重点学科建设

  1.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 Received:2015-11-17 Revised:2015-10-26 Published:2016-05-15 Online:2016-05-30

摘要: 现行《气枪》国家标准在气枪定义中设定了枪口动能E或枪口比动能B的下限值,分别为E>1J或B≥1.8 J/cm2。当枪口比动能B<1.8 J/cm2待检“气枪”的枪口动能E>1J时,该枪属于制式气枪。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制式枪支属于法定枪支而B<1.8 J/cm2的枪支不属于法定枪支,对该枪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定性结论。对于一定口径的气枪,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值一一对应,因此只需用一种参数定义气枪即可。用枪口动能限制气枪能量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可照此修改上述两个标准。现阶段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应依据《气枪》标准检测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确定其属性。

关键词: 国家标准, 气枪, 致伤力判据, 枪口动能, 枪口比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