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6 ›› Issue (5): 83-87.

• 鉴定论坛 • 上一篇    下一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时限规定的研究

吕金星1,梁建军2   

  1. 1.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2.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收稿日期:2015-08-31 修回日期:2015-10-17 出版日期:2016-09-15 发布日期:2016-09-15

  1. 1.
    2. Forensic Science(Traffic)Service of the Bei j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 Received:2015-08-31 Revised:2015-10-17 Published:2016-09-15 Online:2016-09-15

摘要:  伤害案件是一类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若处理不及时或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上访和申诉事件。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某些涉及期限、时限的规定不够完善,已经严重影响了鉴定意见的证据作用,也制约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良性发展。通过分析、比较和借鉴,结合损伤和案件的特点,从时间节点上对鉴定时限、鉴定时效、鉴定时机等进行合理划分和设置,以便于鉴定人能够统一理解、统一操作,有助于避免矛盾的发生。为此,有必要对相关期限进行分析研究,以利于保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程序的合理、规范,促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时机, 鉴定时效, 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