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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7 ›› Issue (5): 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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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原始数据复制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

廖根为   

  1. 华东政法大学
  • 收稿日期:2016-10-31 修回日期:2017-04-30 出版日期:2017-09-15 发布日期:2017-09-15
  • 通讯作者: 廖根为
  • 基金资助:
    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基于蜜场技术的电子数据取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Received:2016-10-31 Revised:2017-04-30 Published:2017-09-15 Online:2017-09-15

摘要: 我国三大诉讼法已先后将电子数据列为新的证据种类,但对电子数据固定方式及其相应的审查判断标准和规则未有具体规定。为避免证据毁损和灭失,事先采用截屏、打印、录像等非原始数据复制方式固定电子数据是人们经常采用的一种形式,但对于这些电子数据能否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能否评价其证明案件事实的可靠性等问题存在争议。对这类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及真实性和可靠性审查时,应就其对应原始数据的提供情况、原始数据的控制人和保存人、诉讼类型、举证责任、庭审质证情况等情形进行综合审查。

关键词: 电子数据, 最佳证据, 传闻证据, 证据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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