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其他类”司法鉴定与法医、物证、声像等类型的司法鉴定有明显的不同,鉴定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例如鉴定用途的合法性,鉴定标准的选择,鉴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取得方式合法性的判断等等,都是与价值评判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让法官、当事人有效地参与“其他类”司法鉴定的鉴定过程,以法官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权制衡鉴定人的鉴定权,可以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科学性和可接受性,有效地减少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出现,节约鉴定成本、提高鉴定效益,进而促进纠纷公正、便捷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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