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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8 ›› Issue (4): 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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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中争议问题的探讨

戴羚霞   

  1. 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
  • 收稿日期:2017-12-05 修回日期:2018-01-02 出版日期:2018-07-15 发布日期:2018-08-06
  • 通讯作者: 戴羚霞

  1. ChengduArgo judicial authentiction center
  • Received:2017-12-05 Revised:2018-01-02 Published:2018-07-15 Online:2018-08-06

摘要: 对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执行中四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从鉴定理论与实践角度进行学术解读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在重新鉴定选择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问题上,提出依法依规的理解要求和执行的四条措施。对于新通则规定的“鉴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方法”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从国家标准化法的角度分析各自的含义、制定条件、适用范围以及据此出具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对于新通则中规定的《鉴定委托书》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委托者只能是办案机关;鉴定委托与受理是两道不同的法律程序,应分别由不同主体实施,两者只能在依法达成共识后,共同签订鉴定委托与受理书,单方面或者两方面各自签订鉴定委托书容易出现三个不当后果。

关键词: 司法鉴定, 重新鉴定, 技术规范, 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