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最近几年兴起的“四大类”鉴定,关乎国计民生。既往,此类鉴定主要集中在对空气、土壤、水质等环境物质的布点、采样、检测检验等方面,由环保、农业、国土、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实施多头管理。现阶段,尽管理论上收归司法部统一管理,但属传统意义上“三大类”之内的法医,无论是法医病理学专业还是法医临床学专业都尚未被纳入此专业鉴定人体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最终应该落实到对人体造成的影响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躯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等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等。对法医临床学鉴定人而言,单纯对所谓的损害后果进行评定,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而因果关系的评定才是问题的关键和难点。合理、灵活、恰当地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对于保护受害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法医学鉴定人来说是完成相当部分疑难案件的一种保障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