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立法层面上,是一个不小的进步,特别在解决审鉴分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有关鉴定问题的立法,理应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有的成果基础上进行,然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仍将“鉴定”放在侦查一章中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显然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基点上倒退了一步。建议在刑诉法修正案中有关与刑事鉴定的定位上,就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委托人的义务与限制、制作鉴定意见书的程序、鉴定意见的告知、申请重新鉴定等方面的立法上再前进一步。
中图分类号:
徐静村.
进一步 退一步 再进一步
——司法鉴定立法简评与建议
[J]. 中国司法鉴定, 2012(1): 1-3.
XU Jing-cun.
One Step Forward, One Step Back, One Step Further
—Comment and Proposal on Forensic Appraisal Legislation
[J].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12(1):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