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 2012 ›› Issue (4): 94-99.
李岩1,施少培1,杨旭1等
LI Yan1, SHI Shao-pei1, YANG Xu1, etc.
摘要: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电子数据”确立为一种证据种类。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复制和修 改,通常需要对其进行真实性鉴定后才能作为证据采信(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相关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晩,体系建设不 完全。选取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中最常见的电子邮件,结合实际案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对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方法进 行一系列的探索和归纳,旨在促进行业内技术交流,推进研究成果向实际应用的转化。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