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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12 ›› Issue (6): 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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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黄道丽,金 波   

  1.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上海 201204
  • 收稿日期:2012-06-20 出版日期:2012-11-15 发布日期:2022-07-20
  • 通讯作者: 金波(1972—),男,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信息网络安全、计算机取证研究。
  • 作者简介:黄道丽(1980—),女,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法学、计算机取证研究。E-mail∶huangdaoli@stars.org.cn。
  • 基金资助:

    公安部科技基础工作专项项目(2011GABJC032);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工作专项项目(2012GABJC035)

  • Received:2012-06-20 Published:2012-11-15 Online:2022-07-20

摘要:

新的刑事诉论法将电子证据确立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规范化电子数据取证过程是审查其可采性的前提,而电子数据鉴定将向完整性、真实性、系统功能等专业检测与深度分析转变,从而延伸审判者对电子数据专业问题的认识能力,进一步提升电子数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取证, 鉴定, 可采性与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