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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12 ›› Issue (5): 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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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

吴常青1,2,王 彪3   

  1. 1.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031
  • 收稿日期:2011-12-03 出版日期:2012-09-15 发布日期:2022-07-26
  • 作者简介:吴常青(1979—),男,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研究。
  • 基金资助: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FX11-017)

  • Received:2011-12-03 Published:2012-09-15 Online:2022-07-26

摘要:

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是裁判权的重要内容。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往往流于形式,鉴定意见的采信率极高。其主要原因在于:鉴定意见基本由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作出,法官难以触及鉴定过程、法官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判断能力不足,以及公检法一体化司法体制使得法官往往忽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除需要分离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逐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外,还有赖于司法逐步走向独立。

关键词: 鉴定意见, 审查判断权, 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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