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 2024 ›› Issue (6): 77-85.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4.06.010
王小光
WANG Xiaoguang
摘要: 监察立法明确了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资格。鉴定意见主要适用于监察案件中受贿、贪污案件,以司法会计、价格认定为主要类型。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质疑聚焦于鉴定方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但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较为形式化,几乎全部采纳监察委员会移送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率低,以及价格认定报告等准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模糊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和质证效果。要提升法官审查鉴定意见的水平,可以引入专业技术人员辅助法官审查,建立实质化的审查规则体系,强化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改革司法鉴定分类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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