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 2025 ›› Issue (1): 76-83.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5.01.009
李孟孟,张纯兵
LI Mengmeng, ZHANG Chunbing
摘要: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存在“二元化”现象,主要体现为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包括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实践中,委托人常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对存活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进行量化评价,实践中常用的量化方法是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然而在医疗损害鉴定实务中残疾等级评定适用标准不统一,残疾等级可能不一致,容易引发不解和争议,不利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妥善处理。从医学会及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案件中对损害后果定量评定存在的问题出发,就损害后果残疾评定主体及标准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并期望为医疗损害赔偿提供统一标准的参考意见,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高效化解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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