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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Issue (01):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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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根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对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涉法律问题至关重要,但其一直聚讼不止,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认识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为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这种性质,必须重新构建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关键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性质, 具体行政行为, 鉴定行为
刘东根. 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J]. , 2003(01):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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