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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Issue (0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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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村
摘要: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这个“决定”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作了重新界定, 这对于笔者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了体现“决定”的精神,在笔者主持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下称“拟制稿”)中,对有关刑事司法鉴定的规定作了重新设计。鉴定不再是侦查行为的一种, 也不再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利。
徐静村. 论鉴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J]. , 2005(0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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