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 ›› Issue (05): 50-51+5.
何恬;
HE Tian(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0031,China)
摘要: 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自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复杂性醉酒的类型从日本引进中国后,司法精神医学界逐渐放宽了相当一部分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这似乎有悖于现行法的规定,为了使该范围的鉴定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笔者从医和法的两维角度探讨了如何评定急性酒精中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