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 ›› Issue (05): 31-33.
周安平;
ZHOU An-ping,(Law School,Nanjing University,Nanjng 210093,China)
摘要: 丙肝是一种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输血与感染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必须由医院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第一,医院的行为涉及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医生负有比其他行业须更谨慎的义务。第二,医院的行为是一种技术行为,资料与信息均在医院的掌控中。因此,医院在无法证明血源合格的情况下,仅以另一被输血者未感染丙肝的事实,不足以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未排除两者的因果关系,且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所以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