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 ›› Issue (01): 26-30.
郑筱春;
ZHENG Xiao-chun(Zhejiang Police College, Hangzhou, 310053, China)
摘要: 痕迹鉴定是一种司法活动,经鉴定后得出的结论尤其是同一认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价值,某些时候成为定案的主要或唯一证据。但在实践中,却曾发现本来只能给出种类认定等其它结论,却得出了同一认定结论;或者能够得出同一结论却只给出种类认定等其它结论。前者有可能误导法官,被法庭采信成为定案的证据之一,导致冤、假、错案;后者则淹没了同一认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价值。只有掌握痕迹鉴定的规律,充分挖掘痕迹本身的信息,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同一认定结论的司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