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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 Issue (5): 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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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霍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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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特征,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鉴定人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评价标准;应当逐步建立起执业保险机制以解决执业赔偿责任问题。
关键词: 司法鉴定, 赔偿责任性质, 过错标准, 执业保险
刘涛;霍晟;. 司法鉴定中民事赔偿责任之思考[J]. , 2009(5): 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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