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伤残等级评定时机探讨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9 ›› Issue (05): 99-100.

• 论文 • 上一篇    下一篇

伤残等级评定时机探讨

仝伟;   

  1. 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应以治疗终结为前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事故相关方出于各种目的,要求在治疗终结前即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产生了一些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于此类情况,应当按照损伤对解剖结构及功能状况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单纯影响解剖结构的,可适时提前评残;解剖结构影响,生理功能受累程度明确的,也可适时提前评残;解剖结构异常,生理功能受累程度暂时难以明确的,可先按解剖结构异常评残,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若相关方利益因提前鉴定而受损的,可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 治疗终结, 伤残等级, 评定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