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 ›› Issue (03): 6-10.
赵杰;
ZHAO Jie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School od Law,Nanjing,Jiangsu 210097,China)
摘要: 鉴定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前提,而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判断过错的依据,鉴定人的注意义务是复杂的集合体,是由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多种内容构成,如果对上述内容的违反就证明鉴定行为存在过错,必须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鉴定都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免却鉴定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