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01 ›› Issue (01): 64-66.
• 论文 • 上一篇 下一篇
洪丕谟
摘要: <正> 古代周王朝时期,司法职官为了办案的公平,对于某些如斗讼等案件,在判决之前,少不了要来一番“瞻伤,察创,视折”的检验工作。《礼记·月令·孟秋之月》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据此,则我国有关法医的检验制度,至少早在周朝已经建立并付诸实施了。可是,对于《礼记·月令》篇的成书年代迄今未有定论,因此也有人认为《月令》的记载可
洪丕谟. 唐朝法医检验[J]. , 2001(01): 64-66.
0 / / 推荐
导出引用管理器 EndNote|Ris|BibTeX
链接本文: http://www.chsfjd.cn/CN/
http://www.chsfjd.cn/CN/Y2001/V0/I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