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唐朝法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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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1 ›› Issue (01): 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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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医检验

洪丕谟   

  1. 华东政法学院

摘要: <正> 古代周王朝时期,司法职官为了办案的公平,对于某些如斗讼等案件,在判决之前,少不了要来一番“瞻伤,察创,视折”的检验工作。《礼记·月令·孟秋之月》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据此,则我国有关法医的检验制度,至少早在周朝已经建立并付诸实施了。可是,对于《礼记·月令》篇的成书年代迄今未有定论,因此也有人认为《月令》的记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