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载体”,专家在诉讼中的职能越来越广泛。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专家在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充当法官的辅助人。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中,专家兼具当事人证据方法和法官辅助人的角色。我国鉴定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在诉讼中扮演着“专门性问题法官”的角色。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兼当事人的证据方法,从厘清鉴定启动权、鉴定实施权、鉴定意见审查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入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