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 2025 ›› Issue (1): 55-65.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5.01.007
卫燕茹1,2
WEI Yanru1,2
摘要: 在具有公益特质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建设中,关键问题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并厘清不同主体的责任。通过分析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实践样态,可以识别出三种主要的援助模式:“机构”式援助、“国家+机构”式援助、“国家+机构+个人”式援助。同时,在司法鉴定援助责任分配中,国家、鉴定机构、援助申请人各自面临不同的争议,分别是国家的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之争议、鉴定机构追求营利性与履行公益性之争议、援助申请人有无责任之争议。鉴于此,从法律和道德两个维度出发,阐释了国家、鉴定机构和援助申请人成为司法鉴定援助责任主体的必要性。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在司法鉴定援助领域提出“国家肩负主体责任不放松、鉴定机构积极承担‘可担’义务,要求援助申请人合理负担,引导社会力量逐步注入司法鉴定援助领域”的最优责任分配模式,旨在打造一个稳定、高效且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援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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