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司法鉴定 ›› 2026 ›› Issue (4): 70-78.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6.04.009
周一颜,黄莹洁
ZHOU Yiyan, HUANG Yingjie
摘要: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出具“不明确”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自行负担出庭费用。目前,学界关于“不明确”的内涵与判断标准尚未形成共识,实践中对于出庭费用负担规则的法律适用亦存在分歧。司法鉴定处于科学技术与法律实践的交汇领域,法官为弥补知识罅隙、正确认定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往往对鉴定意见抱有较高的确定性期待,而鉴定的科学属性意味着其对客观上存在的不确定性结论持包容态度。在二者统合视角下,鉴定意见“明确性”的解释边界应设定为符合鉴定规范且具备诉讼证明价值,鉴定意见“明确性”可被进一步解构为规范性、关联性、论证充分性、有用性等内涵。通过反向规定“明确性”的审查标准,建立“表述契合性-结论针对性-说理充分性-证明功能性”的四阶审查框架,方能实现对鉴定意见“不明确”的合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