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发展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1 ›› Issue (01): 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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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发展

殷啸虎   

  1. 华东政法学院

摘要: <正> 司法鉴定在中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无冤录序》一文中说:“大辟之狱,自检验始。”说明司法鉴定的运用最早是与刑事案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据《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据汉人蔡邕对此的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而“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①将在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伤势检验,作为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和手段。可见至迟在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