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论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3 ›› Issue (03): 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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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

姜志刚   

  1.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湖南长沙410079

摘要: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目前几近空白,但实践中经常发生司法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文章在界定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涵义、特征、性质、构成及行为范围后,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的构想,即: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以法律的效力来完善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明确责任范围;在责任主体上,归位于鉴定人;在责任性质上向以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为主转变;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或执业互济制度。

关键词: 司法鉴定人, 民事责任, 立法, 责任范围与性质, 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