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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鉴定人没有统一管理,鉴定人的资质没有统一标准可循。我国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是确定"专门知识"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具有解决案件中的"专门知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变成享有指派、聘请司法鉴定人的司法人员说了算。他们指派、聘请谁,谁就成了具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于是不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