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循证法医学实践对鉴定人的素质要求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5 ›› Issue (02): 31-33.

• 论文 • 上一篇    下一篇

循证法医学实践对鉴定人的素质要求

舒细记,刘振中,冯华刚,何方刚,刘丽江,刘良   

  1. 江汉大学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病理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江汉大学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病理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56 ,湖北 武汉 430030 ,湖北 武汉 430030 ,湖北 武汉 430030 ,湖北 武汉 430056 ,湖北 武汉 430030

摘要: 循证理念己在临床医学及其相关学料的许多领域得到广泛认同和发展。法医学作为医学的重要分支其循证实践亦日益受到重视。在法医学鉴定的循证实践过程中,法医学鉴定人是循证实践的主体,优劣的高素质法医学鉴定人是实施法医学鉴定循证实践的前提和保证。循证法医学实践对法医学鉴定人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除应具备常规的基本素质外,还应具备循证意识和循证思维能力、检索和评价证据的能力、交流沟通能力、综合评判与评价效果的能力、更新证据和开展科研的能力等。法医学鉴定人应不断学习,自我更新,努力适应循证法医学时代的发展要求。

关键词: 循证医学, 法医学鉴定, 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