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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及相关人员将何去何从?本文从司法鉴定的本质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原意,分析了法院不应成为司法鉴定的主体,法院设法医的立法本意是协助法官审查涉案的医学、法医学证据材料的审查人,而不是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分析了现阶段法院法医的工作本质和实际工作中的缺陷,从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角度,提出了法院法医是介于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一种职务——技术法官,阐明了今后法院法医工作转形与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