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决定》实施后法医类鉴定的重新鉴定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7 ›› Issue (03): 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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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实施后法医类鉴定的重新鉴定

陈建新;   

  1.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 福建福州350013

摘要: 本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有权进行法医类鉴定的重新鉴定活动的主体进行了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供政法机关及司法鉴定同行进行法医类鉴定的重新鉴定活动中参考。

关键词: 法医类鉴定, 重新鉴定, 鉴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