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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11 ›› Issue (2): 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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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

王瑞恒1,任媛媛2   

  1. 1.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9; 2.山西大学 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1
  • 收稿日期:2010-12-28 出版日期:2011-03-15 发布日期:2022-07-25
  • 作者简介:王瑞恒(1968-),男,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证据法
学、司法鉴定法学理论研究。

  • Received:2010-12-28 Published:2011-03-15 Online:2022-07-25

摘要: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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