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还是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公告,并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进行鉴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这一本质特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立法本意,以及“公平正义”的司法鉴定核心价值理念,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中图分类号:
冯宗美, 陈玉林. 人身伤害案件重新鉴定之主体辨析#br#
——从《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适用条件谈起#br#[J]. 中国司法鉴定, 2011(6): 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