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 2012 ›› Issue (5): 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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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格非,朱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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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2DZ22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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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第4.10.1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由于标准对“神经功能”和“日常活动能力”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以致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严重的分歧。并在通过复习有关文献、根据标准编制内在的逻辑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谈谈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同行共同讨论。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评残, 神经功能, 日常活动能力
中图分类号:
DF795.4
史格非, 朱广友. 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 [J]. 中国司法鉴定, 2012(5): 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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