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暴露出的冤假错案多涉及自侦自鉴,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侦鉴一体从建国初期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上便已根深蒂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保留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做法过于妥协。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对侦查与鉴定关系认识的误区、以前苏联鉴定体制为模型的移植是侦鉴一体的主要成因。侦鉴一体既造成司法鉴定多头管理的后果,又影响鉴定中立,还混淆侦查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差异。鉴定中立性是鉴定程序正当的底限。侦鉴分离是保证刑事鉴定主体中立性的基本要求。侦查中应由中立第三方鉴定机构配合侦查机关出具鉴定意见,从而提高侦查中司法鉴定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