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6 ›› Issue (4): 34-38.

• 鉴定实践 • 上一篇    下一篇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审判认定调查研究

张盛宇1,撒兰梅2,许照高3,王俊杰1,刘超1,汤涛1,蔡伟雄1   

    1.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2. 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
    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收稿日期:2016-06-30 修回日期:2016-05-07 出版日期:2016-07-15 发布日期:2016-07-22
  • 通讯作者: 蔡伟雄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上海市法医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

  • Received:2016-06-30 Revised:2016-05-07 Published:2016-07-15 Online:2016-07-22

摘要: 目的 了解刑事法官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本文特指自愿吸毒,危害行为发生当时已陷入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情形)认定意见与处置建议。方法 使用自编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评定调查表,选择在国家法官学院刑事证据专题研修班学习的刑事审判法官作为调查对象,通过信访调查、自愿填报的方式收集调查表。结果 问卷一获得有效问卷87份,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下称《指南》)颁布前,30名法官曾审理过自愿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所涉刑事案件,案件中主要鉴定意见为完全、限定和无责任能力的比例为20 ∶ 9 ∶ 1,且法官最终均采信了鉴定意见;在《指南》颁布后,有31名法官曾审理过此类案件,主要鉴定意见为完全、限定、无责任能力和不予评定的比例为16 ∶ 4 ∶ 5 ∶ 6,法官最终审判认定完全、限定和无责任能力的比例为21 ∶ 8 ∶ 2。对4类特殊情形案例如,受胁迫或误吸毒品情形下,完全、限定和无责任能力的比例约为2∶3∶3;医源性摄入毒品情形下,完全、限定和无责任能力的比例约为1 ∶ 2 ∶ 3;脱毒期内因毒品的持续作用情形下,完全、限定和无责任能力的比例约为10 ∶ 9 ∶ 1;行为能力受限者自愿吸毒情形下,完全、限定和无责任能力的比例约为2 ∶ 7 ∶ 2。问卷二获得有效问卷43份,法官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案件的责任能力认定意见中完全、限定和无责任能力的比例为31 ∶ 11 ∶ 1,对现行情况最可行的解决对策由司法鉴定行业制定相关标准、由立法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条款和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定的比例为15 ∶ 22 ∶ 6。结论 在接受本调查的法官所审理案件中,多数鉴定人在相关评定时并未严格按照《指南》规定执行。法官对自愿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较为一致,多数倾向于完全责任能力,但仍存在一定分歧。对非自愿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观点得到了多数法官的认同。绝大部分法官认为在现行情况下应由司法鉴定行业制定标准或立法层面制定法律来解决评定争议。

关键词: 法医精神病学,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 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