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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19 ›› Issue (6): 10-16.

• 鉴定制度 • 上一篇    下一篇

荷兰刑事鉴定人制度改革及启示

陈川   

  1. 华东政法大学
  • 收稿日期:2019-01-16 修回日期:2019-03-18 出版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2019-11-15
  • 通讯作者: 陈川
  • 基金资助:
    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评价系统研究

  1.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Received:2019-01-16 Revised:2019-03-18 Published:2019-11-15 Online:2019-11-15
  • Supported by:
    Research on Judicial Appraisal Evidence Evaluation System

摘要: 荷兰刑事诉讼呈职权主义模式,刑事鉴定以侦查机关为主导,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通常被忽视,造成“控辩失衡”进而导致司法错判数量逐年上升。为确保司法公正,恢复公众对法治的信任,荷兰对司法鉴定相关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特点有:新设司法鉴定人登记委员会,统一鉴定标准,选拔高质量的鉴定人;赋予犯罪嫌疑人鉴定启动权,平衡侦查机关与被控方的诉讼权利;注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保障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上述特点可为中国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鉴定标准混乱,鉴定机构不统一以及鉴定意见采信度低等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关借鉴。

关键词: 荷兰, 刑事案件,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