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 2024 ›› Issue (4): 1-9.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4.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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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荣静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99
BAI Rongjing
摘要: 司法鉴定机构数据利用规制是司法鉴定数据安全的基础。“四大类”司法鉴定均存在数据安全风险,司法鉴定机构数据安全风险识别应坚持类型化思路展开,已有的《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司法鉴定机构数据安全提供了制度指引和基本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数据安全规制应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建立涉案数据安全监管机制,培育数据安全意识,提升数据合法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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