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 2025 ›› Issue (3): 19-29.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5.03.003
贺 娇1,李学军2,3
HE Jiao1, LI Xuejun2,3
摘要: 联合鉴定是解决涉及多专业、多鉴定类别、多区域等“涉众”专门性问题的重要方法。相较于综合鉴定,联合鉴定更符合我国相关规范的已有用法,也更能突出由多个鉴定主体合作的新鉴定模式。在环境损害类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普遍、繁杂且相互交织,由单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传统模式往往存在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等问题,严重影响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这一路径的选择。办理环境损害类案件时通常以“大兵团作战”模式展开,那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也应当通过联合鉴定解决“涉众”专门性问题。为充分整合各方人才、设备、信息等资源,应当放宽对参与联合鉴定主体的限制,并通过办案机关选择、鉴定行业协会组织等方式确定参与鉴定主体;还应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并在各阶段性、区域性意见的基础上,整合形成联合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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