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司法鉴定 ›› 2026 ›› Issue (5): 10-21.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6.05.002
涂 舜1,2,刘晓兵1
TU Shun1,2, LIU Xiaobing1
摘要: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正面临日益增长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需求与无序化、分散化的管理供给之间的矛盾。在“放管服”改革的十多年来,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下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旧有管理体制中管理供给不足的弊端,但在改革中却出现了行政许可权承接主体能力评估缺位、行政处罚权下放缺少法律据、管理权下沉内容不一致、管理权下沉方式不统一等问题,亟须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规范作出有效规制。因此,“司法鉴定法”的制定需要考虑构建委托前评估论证程序、补充下放法律依据、明确管理权下沉内容、统一管理权下沉方式四个方面,以吸收地方管理权下沉改革实效,提升司法鉴定管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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