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司法鉴定 ›› 2026 ›› Issue (5): 52-60.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6.05.007
• 专 题 因果关系的法理与鉴定实践: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 • 上一篇 下一篇
朱晋峰
ZHU Jinfeng
摘要: 鉴定意见有助于诉讼中专门性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质证权的保障,也有助于司法鉴定职能与审判职能的正确区分。但随着诉讼各方对司法鉴定认识的逐步深入,发现实践中“泛鉴定化”现象愈发明显,司法鉴定有逐步替代裁判的倾向,同时在诉讼中各方缺乏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办案机关也通过反复鉴定的方式来代替论证等,进而产生司法鉴定逾越技术边界,侵入本该由裁判决定的事项,这无疑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当然,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鉴定意见使用者、鉴定人自身素养等方面的因素,也包括诉讼规则与鉴定规则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有必要通过强化裁判文书对采纳鉴定意见的说理,完善鉴定和诉讼规则,健全案例指导制度等,从源头、过程、预防等角度进行全面厘定,确保鉴定意见在其自身专业范围内发挥真正的证据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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