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人认为,签名真伪决定了文书真伪。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中,事实上签名真伪与文书真伪并不是等同关系。利用真签名伪造文书有许多方法。由于签名真是书写人的笔迹,因此在利用真签名伪造文书的实际鉴定中,鉴定人往往忽视系统检验,从而作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在检验中,应充分根据利用真签名伪造文书不同方法出现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案情分析法、细节特征比较法、图像软件分析法、仪器检验法、系统检验法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还应注意受理案件时的材料是否为原件;案件情况中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签名是真签名还是摹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