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被誉为一大制度创新。然而事实上,专家辅助人的身影在刑事程序中早已出现。他们由当事人聘请,在一些社会影响大、争议不断的案件中,监督、见证侦查机关的鉴定过程,成功地化解了当事人不满,避免了重复鉴定。而当前法律仅规定专家辅助人在庭审阶段,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应该说,该制度的功能是有限的。因此,在职权鉴定格局无法更改的既定条件下,相关法律需回应司法实践,扩大专家辅助人参与的阶段与权限,使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展开的部分重大案件的鉴定程序中,方能有效解决鉴定争议,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