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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15 ›› Issue (4): 40-45.

• 专题研讨: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司法鉴定法治化 • 上一篇    下一篇

侦鉴一体的弊端与改造

  

  1. 华东政法大学
  • 收稿日期:2015-08-17 出版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2015-07-15

  • Received:2015-08-17 Published:2015-07-15 Online:2015-07-15

摘要: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暴露出的冤假错案多涉及自侦自鉴,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侦鉴一体从建国初期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上便已根深蒂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保留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做法过于妥协。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对侦查与鉴定关系认识的误区、以前苏联鉴定体制为模型的移植是侦鉴一体的主要成因。侦鉴一体既造成司法鉴定多头管理的后果,又影响鉴定中立,还混淆侦查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差异。鉴定中立性是鉴定程序正当的底限。侦鉴分离是保证刑事鉴定主体中立性的基本要求。侦查中应由中立第三方鉴定机构配合侦查机关出具鉴定意见,从而提高侦查中司法鉴定程序的正当性。

关键词:  , 侦鉴一体;鉴定中立;侦鉴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