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当前在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几种观点,如将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工作均归属于会计司法鉴定人员的工作范畴;认为会计司法鉴定应在解决法律性质问题方面有所突破;把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服务办案理解为服从式的服务。分析上述观点给检察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扩大了会计司法鉴定职责范畴及会计司法鉴定范围,易把鉴定服务办案理解为无原则服务。据此提出,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应当是会计司法鉴定;检验鉴定的对象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鉴定解决的问题只能是财务会计问题;鉴定是独立的诉讼活动,应当坚持独立性原则等。